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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与现场来宾对话
  
  提问:

  制作完成之后要出版,出版就牵扯到版权的问题,IP课件的内容里面要大量引用教材,而这个教材如果不是老师本人的,在出版的时候会不会牵扯到侵权的问题?请问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许超:

  会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你如果为了说明问题,你为了加强观点,可以引用,这个引用不用支付许可,也不用报酬,但是这以外,你编教材,你把某个教授的一部分作为你的一节,或者是大量的引用,这种引用《著作权法》是不允许的。这种情况怎么弄呢?你要用谁的,我要用陈教授的东西我就得找他去,他同意了哪怕是不要钱也是合法的,他如果提供条件,我认为这个条件我能接受,我一签,这就合法了。如果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就拿陈教授的东西过来编教材了,那剪刀跟糨糊就可以出书了,不需要制订和创作了。

  提问:

  老师给我们讲课,我们按规定要付给他讲课费,但是老师的讲义和课堂的录像著作权和版权现在我们没太搞清楚,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这是我们工作当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许超:

  讲义如果是老师自己写的,老师就是作者,著作权就是老师,讲义跟他讲的肯定中间有一段差距,他不会照着念,讲义就是一个纲要,大概哪些内容点到。他讲的时候要发挥、表演,现在把它录下来了,录下来以后是一个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不是作品,它是把老师的口头作品录下来,著作权人还是老师,就是说出版社如果把讲义将来整理成文字要出书,那个是老师的权利,除非你在请老师讲课的时候,请他事先说好,我要出书,你要签个字,按你们的条件付钱,或者我要出光盘,压盘,事先说好了才行,如果事先什么都没说,你请人来讲,劳动报酬就限于在常常做一场Lecture,至于以后他讲课的内容,出书或者是做光盘不包含在里面。

  提问:

  老师讲完课以后把他的讲义放在网上。

  许超:

  那就是他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跟把王蒙的书放在网上一样,那是他的权利。

  广播学院:

  我做网络课程的时候,我有一段电视里边的解说画面的编辑,引用几个镜头放在我的网络课程里边,这算不算侵权?

  许超:

  我是这么想的,看你怎么用,这个很关键,如果你就给学生演示课堂教学,我觉得也对,但是你得注明这是陈凯歌的,或者这是张艺谋的,你说咱们现在学设计。有过一个案例,就是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做作业,一位老先生的《受戒》拍成电影了,在教室里老师看、学生看,后来又把这个电影拿到意大利大学生电影比赛去参赛了,获了奖,好象是汪曾旗的《受戒》,后来被北京电影制片厂买了这个拍摄权,被北京电影制片厂告到法院,法院做了判决,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在学校做作业,包括给师生看这都不侵权,因为看到电影的人和拍电影的人是特定的,但是第二部分,你拿到意大利参展,那就是什么人都能看到,公开了,而且这个行为不是教学,这样就有问题了。

  广播学院:

  我把课程放到光盘里呢?

  许超:

  那就跟到意大利参展是一个问题。

  提问:

  我们现在做课件很多都是把老师的讲稿跟视频放在一起,视频和讲稿放在一起播报,是属于电子音像制品的范畴还是软件的范畴?

  许超:

  从著作权角度来说,它没有电子音像制品的概念,它只有软件,软件算作品。我刚才提到音像制品。这个可能就是属于一个新的多媒体形式的作品,就是把原来的一些文字的东西配上背景音乐或者画面,合并成一个新的,在著作权法里面我们叫汇编作品,他是什么意思?我选择了不同的材料,在选择当中或者是材料的排列当中,我有独创性在里面,这个东西应该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可以理解成是一个数据库作品,它不是软件,但是前提就是我如果用了汪曾旗的文字,用了陈凯歌的画面,应该经过他的许可,他要不同意,我做出来也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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