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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版权局 许超
2003年9月20日 北京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伯尔尼公约

1992年在我国生效
公约规定的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翻译权、摄制电影权等是作者的专有权利
保护期是作者终身加50年

(一)伯尔尼公约

1、第9条第2款,可对复制权限制,但不得违背三步检验标准
2、第10条第2款,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者录音录象为教学解说使用文学艺术作品

1、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第9条,全体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但对于第6条之二可以不遵守
表明凡伯尔尼公约1-21条实质条款,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自动有效

2、限制与例外

第13条,三步检验标准:
(1)任何限制和例外只限于特例;
(2)该特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
(3)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3、争端解决机制
6、第64条,争端解决
(1)“关贸总协定”的解决争端机制适用于知识产权争端
(2)贸易制裁代替知识产权制裁

(三)WCT与WPPT

1、概述
2、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3、基础提案
4、限制与例外
5、网络环境下的限制与例外
6、技术措施
7、权利管理信息

1 、概述
1989年--1996年
起因: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
《WCT》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截止到2002年4月18日有35个成员国。《WPPT》已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止到2002年5月20日有33个成员国。

2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WCT第8条: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第8条议定声明:仅仅为促成或者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构成传播。(ISP责任)

3、网络环境下的限制与例外
议定声明: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4 、技术措施

WCT第11条: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者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例如解密

5 、权利管理信息
WCT第12条:权利管理信息,指识别作品、作者、权利人信息、使用条件的信息、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者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复制品上或者在作品向公众传播时出现
不得去除或者改编电子信息
不得发行、进口、广播、公开传播破坏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1.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0条: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法律责任
第47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法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建议包括:
ISP和ICP责任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具体实施办法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限制,特别是远程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政策

(1)什么是ISP
ISP:根据用户的要求,在用户指定的点与点之间,通过互联网提供上载、存储、传输、引导、链接、搜索等服务,且对发出或接受的信息不做任何改动的,属于ISP,例如提供接入服务(IAP)、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提供网上公告板服务(BBS)、提供表面链接服务、提供有偿或者无偿网页空间服务,或者在提供信息时自动进行暂存、缓存等仅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2)什么是ICP
ICP:提供内容服务或者参与内容服务的,属于ICP,例如直接提供各类信息、或者参与提供内容服务的超过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3)过错责任原则
追究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才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只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不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到ISP,仅仅提供上载、存储、传输、引导、链接、搜索等服务的,不视为有过错。

(4)ICP侵权责任追究
由于ICP提供或者参与提供侵权信息,因此,一般情况下ICP涉及侵权的,属于有过错;侵权属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ICP的侵权行为比ISP的严重,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加重。

(5)ISP过错推定
ISP仅仅提供技术服务,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事先知晓侵权事实的,应视为无过错。
ISP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关闭或者屏蔽侵权信息的,仍视为无过错;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视为有过错。
ISP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关闭或者屏蔽侵权信息的,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由通知人承担。


三、美国版权法规定

1993年信息基础设施工作小组(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
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简称DMCA)
DMCA第二部分,网络版权侵害责任限制法案,增订512条,为ISP提供“避风港”(safe harbour)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1.临时性数字化网络传输(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
ISP应用户要求,进行点对点传输,包括传输,发送,提供信息之联机,自动进行的临时复制时的免责条件:
(1)应用户要求
(2)传输,发送,提供信息之联机是由程序自动执行,ISP未做选择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3)ISP未选择接受者,是应用户要求自动应答
(4)临时存储时ISP未复制信息,未向第三人提供
(5)ISP未改动信息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2.系统自动存取(system caching),指用户从远程网站点击信息后,该信息自动存放于电脑或者服务器,随后用户再点击同一信息,不用再从远程网站传送,以达到缩短信息传输距离与时间,降低上网费用的目的
ISP的免责条件:
(1)未修改该信息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2)遵守行规,定期更新
(3)对于用户使用该信息的回报技术未加干预
(4)根据将信息置于网上的用户所设条件限制使用者接触该信息
(5)著作权人一旦通知,即采取措施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3.应用户要求将信息存储于系统或网络(information residing on system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条件下ISP免责条件:
(1)不知信息侵权,或者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
(2)未从侵权行为直接获益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3)接到作者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
ISP应向美国版权局提供接受通知的代理人姓名,美国版权局建立代理人名册以供查询
ISP对删除的信息无须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用户,用户可反通知,作者在接到反通知10-14日内须起诉,ISP应恢复删除的信息,虚伪通知负伪证责任

(一)版权侵权的免责条件

4.对于超级链接(hyperlink),在线指引(online directories),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s),ISP的免责条件:
(1)不知信息侵权
(2)未从侵权行为直接获益
(3)接到作者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

(二)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免责条件

公立或者非营利学校作为ISP
老师,学生的行为,不视为学校的行为,教育机构的免责条件:
(1)三年内学校未提供过侵权信息
(2)三年内学校未收到二次以上的通知
(3)学校必须提醒版权问题

(三)远程教育

国会要求版权局与各方协商,提出建议,包括应制订的法规:
远程教育需要对著作权做何种限制
远程教育使用的作品种类
使用作品的数量
得免责的受益人
远程教育的学员资格
技术措施

(四)版权局的报告

1999年4月28日
1.临时复制是网络传输的自动技术处理的一部分
2.允许为“媒体化教学”陈列与表演(根据以前的法律有可能侵权)
3.扩大使用的作品范围,特别是艺术作品和音响作品
4.突破了仅在课堂空间的限定
版权局的报告
5.加强技术措施:
(1)临时复制仅在为完成传输的必要情况下保存
(2)学校必须制定版权政策
(3)提醒学生尊重版权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经许可获得信息
6.允许在服务器保留一份拷贝,仅限于学生阅读

四、小结

(一)充分认识科教兴国是立国之本,保护知识产权是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

(二)加快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步伐

(三)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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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介绍
中文名称:2003中国高等教育信息化论坛
英文名称:2003 Higher Education Information Forum of China
时间:2003年9月19-20日
地点:中国大饭店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承办单位:
《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
计算机世界传媒集团

协办单位:
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
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协作组

赞助单位:
-.弘成科技
(中华学习网PRCEDU.COM)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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