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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程教育杂志(资讯版)--200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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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境外远程教育传销活动

水之榭/文


  有读者反映,有人更改本刊封面,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自身宣传,这种方式手段恶劣,已严重侵犯本刊的权益,本刊对有关当事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提醒读者保持警惕。

  近日,不断有读者致电本刊编辑部,反映有人以远程教育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并明确指出“全球教育网”是其主要载体。

  根据读者反映的情况,记者登陆该网,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制作得十分粗糙的网页。按该网站规定,用户需通过银行汇款160美元(约合1350元人民币)后方能注册成功。而读者反映说,购回的“远程教育”资料不过是电脑基本操作与输入法、Win98基础教程这些在网上可以任意获取的免费教材。另外,网站提供的所谓“在线课堂”传授的是几乎人人皆知的“如何申请电子信箱及收信、发信”,“如何下载图片”,“如何复制和粘贴”等初级知识。更令人费解的是,该网以教育为名,网页上却大量充斥着《超速创业法》、《直销就是未来》等莫明其妙的文章。

  经举报读者指点记者还发现,原来注册成功后,用户要为公司推广两个注册用户,这两个用户每人再继续推广两个注册用户,以此类推,当以第一个用户为链条发展的总用户数达到9个时,第一个用户就可以得到70美元的奖金,此后每增加9个用户,第一个用户就可以得到奖金70美元。

  “全球教育网”是典型的“老鼠会”

  据记者调查,由于“全球远程教育网”注册在美国,该网所进行的是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非实物传销。记者因此咨询北京市工商局有关部门,得到的回答是:很明显“全球教育网”进行的是传销活动,而且是一个典型的“老鼠会”。“老鼠会”是“金字塔销售计划”的俗称,就是变质的“多层次传销”。

  据了解,“全球教育网”早有前科。今年第一个季度,武汉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境外网站进行网上传销的非法组织,该组织就是以“全球远程教育网”为载体进行交易。传销由专人授课,授课地点主要在网吧,其方法是动员下线登陆“全球远程教育网”,出租虚拟的网站服务器空间。

  从全国范围来看,网上传销以前曾经出现过,但那时的网上传销尚处在实物传销阶段。此次的传销组织以虚拟的网站服务器空间为传销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到,“全球远程教育网”不仅在山东、武汉等地有发展,在哈尔滨、大庆等地也都有注册用户,该非法传销组织已经蔓延到了全国各地。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此类传销模式披着远程教育和高科技的“外衣”,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但仍然具备传统传销的特点,即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因此仍然可以定性为传销。但由于网上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成本低、传播快以及下线资源丰富的特点,一旦风行,祸患无穷。

  国家明令禁止变相传销行为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传销在我国被列为非法经营行为,凡在非法经营中获利1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通知》指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郑重宣布,今年将重点查禁各类变相传销行为,其中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被放在首要位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禁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会议上,界定了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九种行为:一、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三、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四、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五、经营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六、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七、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公开、合理市价,牟取暴利;八、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的退货条件;九、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员的营销活动。

  呼唤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规

  虽然国家下了大力整顿市场,消灭传销,但是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可依的情况时有出现。我国仅存的一部也是首部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底问世。该条例针对利用互联网骗取高额利润以及钻互联网安全漏洞的行为制定了一些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信息安全和交易方权益。但业内人士认为,该条例具有局限性,尚需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像“全球远程教育网”这种在境外注册的网站,打着“远程教育”的幌子,利用虚拟的网络进行传销,对其调查取证变得更加艰难。

  鉴于目前我们所处的特殊时期,记者认为,一方面社会各界应该继续呼吁和推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规尽快出台;另一方面公众也要加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做到不参与,不传播,遇到此类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作为远程教育的专业媒体,本刊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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