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流动儿童教育权之我见
厉以贤/文
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达到9400万人,并每年递增500万,涉及民工子女数百万。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亲进城的流动人口子女近2000万。他们当中,辍失学率高达9.3%,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根据对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的调查,己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中,近20%的9周岁儿童还在上小学一、二年级;已过小学毕业年龄段的流动人口子女还在小学就读的有31%,14岁的占10%;12至14周岁的流动人口子女60%己成为童工。
许多城市外来流动适龄儿童不能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己成为我国令人瞩目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自己制订的法规。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由县、区财政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大城市打工,他们的子女也随之离开原居住地。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实行按户籍所在地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
尽管在1998年,国家教委和公安部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提出允许公民个人“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但是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每名适龄儿童应当并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反映着国家和政府的民主与发展水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政策的落实。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是个常态并日趋频繁。在现代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保障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现着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严肃性和防止新一代文盲的产生,也体现着社会的民主、公平原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如外来人口子女不容易进入公办校,即使进入了还需额外缴费并常受歧视;即使进入了流动人口子弟学校,但这类学校往往办学条件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很容易造成对外来人口子女心灵的隐性伤害,在他们的心灵上烙下“社会不公”的阴影,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从而导致问题行为的出现。
如何解决保障城市外来流动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者认为:
1.真正以“以人为本”的观念同等对待本地的与外来的儿童,特别是各级政府的领导,要具有温家宝总理在北京玉泉路小学黑板上写下的“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这一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热忱关怀的真情。
2.改变义务教育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担教育经费的法规和财政体制,义务教育应一律由儿童流入地政府实施并担负教育经费。因为外来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服务是做出贡献的,同时他们在城市打工也缴纳了工商税、暂住费等一系列的费用。所以应该取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公立学校的所谓“借读费”。尽管有些城市己经降低了“借读费”,如北京市的“借读费”,小学生每学期由600元降至200元,初中生由1000元降至500元,但实行的仍是不公平原则。青岛武汉等市己取消了“借读费”,值得其他城市仿效和教育部的政策思考。
3.公办学校应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渠道。与此同时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机制办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加强政府的扶植与监督。目前我国之所以需要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一方面是与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紧密相关,城乡分割的体制把外来人口及其子女排斥在城市应有的保障体系之外。另一方面,也和我国财政分配中教育经费不足,中央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不负担举办义务教育的经费与责任有关。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实施教育民主与教育平等的制度层面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全国教育社会学研究会理事长yix99@yahoo.com)